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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侦探事务所:自书遗嘱的形式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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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书遗嘱的形式特征 如果自然人在生前要做出对身后财产的处置的意思表示的,可以立好遗嘱并对其进行公证,这样才能保证遗嘱得到执行,如果自然人在生前要立遗嘱的,那么自书遗嘱的形式特征都有哪些呢?阅读完以下诉宁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自书遗嘱的形式特征  (1)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即遗嘱是基于遗嘱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预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  (2)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遗嘱能力,不能设立遗嘱。  (3)设立遗嘱不能进行代理。遗嘱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由遗嘱人本人亲自作出,不能由他人代理。如是代书遗嘱,也必须由本人在遗嘱上签名,并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4)紧急情况下,才能采用口头形式,而且要求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形式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因此失效。  (5)遗嘱是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因为遗嘱是遗嘱人生前以遗嘱方式对其死亡后的财产归属问题所作的处分,死亡前还可以加以变更、撤销,所以,遗嘱必须以遗嘱人的死亡作为生效的条件。  (6)如果遗嘱人没有事实死亡,而是在具备相关的法律条件下,经有关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遗嘱也发生法律效力,利害关系人可以处分遗嘱当事人的财产。如果在短期内遗嘱人重新出现,那相应的财产可以退还遗嘱人;如果时间较长,类如超过两年以上以及财产出现了无法退还的情况,则受益人应当对遗嘱人的基本生活在其受益的范围内提供帮助,但法定义务人不受此限。  二、自书遗嘱由谁来保管  遗书属于重要文件,一定要交给公平正直而且又有威望的族人保管。  因为,遗产分割,在很多时候成为破坏家庭关系的导火索。聪明的长者在离世闪,一般会留下遗嘱,作为身后财产处理的依据。但是,遗嘱的保管人若没有威望或者不公正,就会引起纷争,特别是超出继续权以外的继承,往往给继承者带来灾难。  所以,遗嘱的保管人要特别慎重。也可以写多一份放在自己的律师处或者公证机关,这样就会减少以后的茅盾。  三、自书遗嘱订立的程序  1、遗嘱人书写遗嘱内容。遗嘱人应亲自书写遗嘱全文,这样既可以真实表达遗嘱人的意志,又可防止他人伪造、篡改、添加遗嘱内容。  2、遗嘱人在自己书写的遗嘱上写明书写的年、月、日和地点。订立遗嘱的时间对遗嘱的效力有一定的影响,如不同书面遗嘱内容相矛盾时,应以时间在后的书面遗嘱为准。同时,订立遗嘱的时间有时也可证明遗嘱内容的真伪。  3、遗嘱人亲笔签名。  4、自书遗嘱中如需涂改、增删,应当在涂改、增删内容的旁边注明涂改、增删的字数,且应在涂改、增删处另行签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表示,有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以上就是诉宁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最新自书遗嘱的形式特征的相关内容。综上,自书遗嘱的形式特征包括设立遗嘱不能进行代理、紧急情况下,才能采用口头形式、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诉宁网律师,我们将长沙市婚外情调查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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